北京开放大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业考核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充分体现学生学业考核环节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与考风考纪,保障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开放大学所有在籍学生,包括课程学习的学生和专业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参评奖学金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业考核工作实行教务处、业务部两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业考核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主要职责: 拟定学业考核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制定每学期课程考核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集中考试、成绩录入和试题库建设工作;开展课程考核过程和考风考纪的检查与督导;负责试卷、成绩等档案材料管理;负责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开展学业考核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业务部负责学业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落实,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本部门课程考核方案,对考试过程进行检查与督导;组织教师开展试卷命题、试题库建设、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分析等工作;组织本部门考试管理人员培训;对学生开展考风考纪、诚信考试等方面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业考核应急机制,设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体教职工在考试期间应积极参加监考、巡考等工作,履行监督义务。网络信息中心、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在考试期间提供支持服务,保障学业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课程考核要求
第八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即形考)和期末考核(即终考)。
第九条 课程考核要加强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做到理论知识考核与能力素质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课程考核要求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成绩构成比例、成绩评定标准等。课程考核要求要依据课程性质、内容和特点确定,并在课程大纲中有明确说明。课程考核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若需进行调整,由课程责任教师提出申请,业务部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网络考试、口试等,考试形式分为闭卷、开卷等。
第十二条 专业核心课必须设置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集中考试。不适宜进行集中考试的专业核心课,由课程责任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给出专业核心课期末考核方案,经业务部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备案。其他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业务部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课程性质确定。
专业核心课的期末考核成绩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相同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课程的所有教学班级,课程考核要求应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勤二分之一及以上,或未达到课程教学相关要求的,取消其考核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考试形式的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不低于60分钟。
第十六条 过程考核应在期末考核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因材施教,改革创新学业考核方式。业务部进行学业考核改革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评阅
第十八条 考试命题要求
(一)考试命题应以课程大纲为标准,全面考查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二)设置集中考试的课程由业务部组织教师建立试题库。试题库建设基本要求:
1.要覆盖课程教学内容、题型多样、分值设置合理、难易适度、体现区分度;
2.开卷考试的试题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和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3.试题库一经建立,任何人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用、查看或修改;
4.业务部要组织教师依据课程内容变化及时更新试题库。
(三)教务处会同业务部进行集中笔试的试题抽取工作,集中笔试采用A、B两份试卷制,两份试卷难易程度相当,试卷内容重复率不超过30%。集中网考的试卷由课程责任教师设置组卷规则,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与管理
(一)教务处统筹集中考试的试卷评阅和抽检工作,其他考试的试卷评阅工作由业务部组织教师完成,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卷要求进行阅卷;
(二)集中考试的试卷要求集中评阅,阅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不得干扰;
(三)教师在阅卷期间发现异常,应及时将情况向所属业务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四)阅卷结束后,课程责任教师要对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并将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报所属业务部;
(五)集中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存档两年备查,其他考试的试卷,由业务部存档两年备查。
第二十条 业务部和教务处在考试命题、考试组织、试卷评阅等各环节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严把保密关和质量关。
第五章 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应向参加考试的学生说明考核纪律和要求,督促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做到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北京开放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京开大教〔2019〕4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和业务部要做好考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督查工作,考核期间,教师或管理人员如有发生违规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业务部组织教师依据考核要求,对学生过程考核(即形考)和期末考核(即终考)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实训类课程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同一门课程考核应采用同一种记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课程考核综合成绩实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制。
(一)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课程成绩与绩点核算标准如下:
1.百分制成绩:60分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定为1.0,超过60分每增加1分绩点数增加0.1;
2.五级计分制:“优秀”对应绩点为4.5,“良好”对应绩点为3.5,“中等”对应绩点为2.5,“及格”对应绩点为1.0,“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应在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系统后一般不得更改。
因教师漏评、错评等原因导致成绩错误需要更正,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等情况,按《北京开放大学自主业务课程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京开大教〔2019〕31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个人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属业务部提出书面成绩复查申请,由业务部审核后组织教师进行复查。复查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合成错和登分错等,主观题评分尺度把握不属于复查范围。未在上述时间提出复查申请的,视同对其课程成绩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在完成课程成绩录入两周内,课程责任教师打印课程成绩单,签字后提交业务部主管领导审批,由业务部统一报教务处存档。
第七章 免修免考与学分认定
第三十条 免修免考和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先前学习经验和教育经历已有成果经过认定后,准予进行学分替换的制度。学分认定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专业毕业总学分的40%。免修免考和学分认定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开放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京开大教〔2018〕56号)执行。
第八章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
课程补考是指学生在正开课或重修考试不及格后,再次参加课程考核。课程重修是指学生重新修读一门课程,并且重新参加课程考核。
补考和重修的组织管理与成绩评定按照《北京开放大学课程补考和重修办法》(京开大〔2019〕58号)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