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放大学课程补考和重修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补考和重修管理工作,结合学校自主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未通过,可以选择补考,也可以选择重修。
第二条 补考是指再次参加该课程考核;重修是指重新修读并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一章 课程补考
第三条 补考范围。在籍学生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均可申请补考。同一门课程补考缺考两次及以上的,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资格。
第四条 补考组织。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配合完成。
第五条 成绩记载。课程补考成绩及格的,成绩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标记为“补考”。
第二章 课程重修
第六条 重修范围。在籍学生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均可申请重修,每门课程仅能申请一次。同一门课程补考和重修不可同时申请。
第七条 重修门数。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门数最多不超过2门。
第八条 重修组织。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重修课程的教学及考核要求与当学期正开课要求一致,各学院配合完成。
毕业论文(设计)重修采取再次提交论文或作品的方式,申请学位的学生提交论文后还须进行再次答辩。
第九条 成绩记载。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标记为“重修”。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申请补考或重修,学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开放大学课程补考和重修办法(试行)》(京开大〔2019〕5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开放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