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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9 点击数:

 

京开大〔2017〕107号

北京开放大学关于印发

《北京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北京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17年8月28日第2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开放大学

2017年829

北京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坚持教授治学,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科学决策,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具有首都特色的新型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北京开放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事务监督、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要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把握学术方向,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依据学校章程行使学术导向与管理权限,促进开放大学特色学术研究的开展,保障学术民主和自由。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审议,或者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各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校学术不端调查评判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也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主管业务的主要领导和学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的奇数。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特邀委员担任专门学术事项,不占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有关重要事务;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同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能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客观公正,有议事能力,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候选人由校长和上一届学术委员会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工作需要时,可以动态增补和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特聘委员,外聘人员可以不占委员名额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包括校科学技术工作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校学术不端调查评判委员会等,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部)或学科(群)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从其委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纳入专门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校科研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门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所作决议须由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量大小和任务的学科专业属性,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授权,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学科组会议,讨论、研究、决策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校财务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章程学校批准颁布之日起,原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北京开放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9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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